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悦凌动态 | 315消费者权益日,悦凌律所在行动

为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,营造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,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2024315日,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长沙市律师协会号召,于万达广场1号门前坪参加“党建引领、益路有我”大型公益主题活动启动仪式暨3.15普法宣传活动,为消费者们提供公益服务。



虽然当天阴雨绵绵,现场还是有不少律师冒雨前来,为消费者们答疑解惑。他们换上红马甲,接待每一位上前询问的消费者。侧耳倾听,将专业的知识转化成浅显易懂的话语,为消费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可行的建议,积极引导他们文明消费、理性维权。

本次活动解决了到场消费者们的困惑,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。在今后的工作中,悦凌律所将继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,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力量。




关于315

Ø 315权益日由来

国际消费者权益日(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) ,时间为每年的315日,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,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,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,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。 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“激发消费活力”。

 

Ø 权益保护范围

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

》另有规定外,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承担民事责任:

  (一)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;

  (二)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;

  (三)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;

  (四)不符合商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;

  (五)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、变质的商品的;

  (六)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;

  (七)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;

  (八)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;

  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。

 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 

Ø 消费者如何维权

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
  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

  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

  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

  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

  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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